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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20012217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之附表四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9條、第10條第1項序文、第1款、第2項、第13條附表1、第14條、第16條附表2、第19條附表3、第21條附表4、第23條附表5、第29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第2項、第34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第 七 章 休閒農業設施
  • 第 24 條
    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 導管理辦法。
  • 第 25 條
    休閒農場內申請設置休閒農業設施,該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積比率依休閒 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 26 條
    於休閒農場內同時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及其他農業設施,應分別依休閒農業 輔導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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