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附則
- 第 15 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第一項之委任事項及委任依據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 16 條依本標準規定裁罰時,應製作書面之處分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交 通部觀光局定之。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 規定裁罰時,其處分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7 條依本標準規定裁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其有關文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 法之規定辦理。
- 第 18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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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18200756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第6條條文之附表二、第7條條文之附表三、第8條條文之附表四、第9條條文之附表五、第10條條文之附表六、第11條條文之附表七、第12條條文之附表八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5條、第5條附表1、第7條、第7條附表3、第8條、第8條附表4、第10條、第10條附表6、第11條、第11條附表7、第13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附表8、第16條、第16條附表9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交通部交授觀宿字第1130601351號函勘誤第6條條文之附表二之項次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