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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秘字第097328433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1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升本市文化層次,倡導優 良社會風氣,激發民眾參加文化活動的意願,並協助各項活動之推行 ,特成立「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化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 二、本隊設址於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臺北市八德路 3 段 25 號)。
  • 三、本隊接受本館之督導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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