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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秘字第097328433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1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貳 志工組織
  • 四、本隊置隊長乙名,綜理各項隊務事宜、召集並主持各項會議(活動) 及承辦本館所交付之任務。
  • 五、本隊置副隊長乙名,襄助隊長辦理隊務,並為隊長之職務代理人。
  • 六、本隊依服務地點組成分隊: (一)總 館:第一分隊 (二)城市舞台:第二分隊 (三)文山分館:第三分隊 (四)延平中心:第四分隊 各分隊可因業務需要分設小組,俾便志工聯繫及相互支援。
  • 七、隊長、副隊長由全體志工選舉之,連選得連任,惟隊長連任以 1 次 為限。各分隊隊長由各分隊成員選舉之,連選得連任。
  • 八、志工大會每 6 個月開會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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