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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秘字第097328433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1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參 志工遴聘與解聘
  • 九、志工遴聘程序: (一)本館每年依實際需要公開招募甄選。 (二)每位新進志工均需經過面談與試用參與服務 3 個月,藉以考核工 作態度、服務熱忱及行為表現,為聘用之依據。 (三)新進志工經甄選合格及試用期滿優秀者,經陳報本館予以任用,並 發給聘書及志工服務証。 (四)本館志工應參加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12 小時,文化專業訓練課 程 8 小時,並取得志願紀錄手冊。
  • 十、志工解聘條件: (一)每年依據服務時數、執勤表現、參加訓練及會議等具體事實由大隊 及本館於年終考核,未達續聘標準者。 (二)擔任志工期間違法犯紀或行為不當不受管理情節重大者。 (三)志工服務期間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本館損害賠償者,本館具有 相對求償權。如有前項情形本館即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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