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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秘字第097328433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1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肆 志工權利、義務與訓練
  • 十一、本館志工於受聘期間均辦理志工意外保險。
  • 十二、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優先薦送有關機構參加研習、推薦選拔,並 由本館於志工大會中公開表揚。
  • 十三、本館志工前半年累積服務時數達 40 小時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 請優惠參加本館研習課程或索取本館主辦之藝文表演票卷,惟應視 本館課程安排及票務狀況辦理。
  • 十四、為加強志工交流與發展正當休閒活動,志工得自組社團,並受本館 輔導管理。
  • 十五、本館志工如因升學、就業、推薦受獎或其他原因須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者,得於 1 週前提出申請。
  • 十六、本館志工應參加本館所舉辦之志工會議與課程訓練活動。
  • 十七、每年定期辦理志工榮譽卡申辦,志工服務年資滿 3 年,服務達 3 00 小時以上者可申請新辦或續辦,並憑以獲得相關場所使用優惠 。
  • 十八、本館文化志工為志願服務性質,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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