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24 條各類場所之用電及消防安全管理皆符合規定者,消防局得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規定,由消防局另定之。
- 第 25 條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及圖樣,由消防局定之。
- 第 26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1007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10525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