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鄰長自強活動
- 七、鄰長自強活動旨在增進鄰長相互間之情感,促進里內基層幹部共同參與推動里政,每年 度各里以舉辦一次為原則。
- 八、鄰長自強活動得由區公所或各里辦公處辦理,並訂定實施計畫。實施計畫應載明參加鄰 長之姓名、人數及活動時間及地點,並於活動前一個月函報區公所審核。
- 九、鄰長自強活動當日,參加之鄰長應親自簽到,惟鄰長如不克參加活動時,得由眷屬或家 屬代理為之。
- 十、區公所核撥鄰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依實施計畫及參與鄰長之人數支給;未參加者,其 已支給之鄰長自強活動經費應於活動結束後十日內繳回區公所;區公所應善盡核實報支 之責。
- 十一、鄰長自強活動經費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 1,210元整。 前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且以補助一次為限,其經費編列及支用依相關法規辦理。
- 十二、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鄰長自強活動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行成效本局得列 為年度民政業務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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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7
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長及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民治字第10433440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長及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