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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4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3)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330496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擴大民眾參與文化活動,鼓勵民眾協助處理本 會文獻業務,並廣結有志之士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以塑造助人最樂、服務為榮之奉 獻精神為宗旨,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由本會全體志工組成,接受本會之督導與考核。
  • 三、本隊隊址設於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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