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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4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臺北市立文獻館(105)北市獻編字第10530249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4、8~14點條文;並溯及自103年2月2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設置要點)
  • 參、組織及工作職掌
  • 五、本隊置隊長,綜理隊務,置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並為隊長之職務代理人。
  • 六、本隊設下列各組,分置組長,各組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負責志工輪值排班、整理會議紀錄及其他支援事項。 (二)活動組:辦理文康及史蹟研習等活動事項。 (三)文獻組:協助文獻史料整理及志工進修課程等事項。
  • 七、隊長由志工三人以上連署推薦或自薦方式,送交志工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以一次為限;副隊長及組長,由隊長指派之。
  • 八、全體幹部成員確認後須報本館備查並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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