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志工資格、權利、義務、福利及考核
- 九、志工之資格:具以下各款條件且經本會考核通過,由本會核發志工證者,為本會志工。 (一)凡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對臺北市歷史、文化等之解說及文獻史料的蒐集與 整理有興趣;且身心健康、口齒清晰、熱心服務、具學習動機者。 (二)經本會視實際需要公開召募、面試甄選,並給予基礎專業訓練,且實際參與本會 志願服務工作滿 3個月而績效良好者。
- 十、志工之權利及福利: (一)有關一般性隊務工作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參與隊長及副隊長之選舉。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史蹟勘考、專題進修課程及研討活動。 (四)獲贈本會出版品。 (五)服勤期間獲得本會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六)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者,優先獲本會推薦參加有關機構辦理之各項進修課 程。 (七)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向本會申請發給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書。
- 十一、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會及志工隊訂定之管理規範及各項決議規定。 (三)參與本會所提供之進修課程。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六)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七)執行本會及本隊分配之服務工作。 (八)參與本隊推展之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九)出席本會及本隊規定應參加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依本會「定點值勤輪值表」、「駐會值勤輪值表」所列時段值勤,並恪遵本會 所訂「志工隊勤務規則」。
- 十二、志工之考核:志工服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隨時查核,作為獎懲之參處。 (一)違反本會或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有不法行為妨害本會或本隊名譽者。 (三)在本隊挑撥離間,致影響其他志工士氣或破壞本隊團結和諧者。 (四)無故未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 2個月以上而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五)違反「志工隊勤務規則」者。 志工之考核及獎懲、程序、標準與方式,由本會另定管理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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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46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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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5)北市文化二字第095309000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