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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4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5)北市文化二字第09530900000號函訂頒
  • 伍、會議
  • 十三、志工大會每年召開 1次,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本會得派員督導。志工大會會議之決 議,應有半數志工出席,並經出席志工過半數之同意。除修改本設置要點、志工之解 聘處分等事項,由本會自行決定外,其餘會議之議決事項報經本會核定後行之。
  • 十四、幹部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 1次,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如隊長因故無法出席,則由副 隊長主持。
  • 十五、志工大會應於開會前 7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 陸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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