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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4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3)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330496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
  • 伍、會議
  • 十三、志工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開會前七日公告並通知,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本會得 派員督導。志工大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半數志工出席,並經出席志工過半數之同意。 除修改本設置要點、解除志工資格等事項,由本會自行決定外,其餘會議之議決事項 報經本會核定後施行。
  • 十四、志工得於志工大會,出具本會之委託書,載明授權委託代理人,出席志工大會。一志 工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志工大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志工隊,委託 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志工 隊後,志工欲親自出席志工大會,應於志工大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志工隊為撤銷 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十五、幹部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如隊長因故無法出席,則由副隊 長主持;若有重大事項須處理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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