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立案編目
- 十、各學校檔案分類依本局編製之學校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並依業務性質分類、綱、目、 節,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案次號。
- 十一、立案立卷編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應編訂檔號,賦予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目次號。 (二)檔案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如有業務性質相同之檔案 ,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前案可併者,應另立新案。 (三)檔案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先後,依序賦予目次號; 紙本型式之檔案並應編寫於案件第一頁適當空白處。 (四)檔案編目應以案件及案卷層級為單元,並分別依檔案著錄來源逐項著錄。 (五)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加蓋「附件另存」戳 記,並在附件袋(如附表一)標記檔號、收發文號及流水號後,再依流水號順 序存置;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註明媒體型式、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 十二、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編目數量,按月作成統計表,陳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作為績 效評鑑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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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秘字第1083077009號函修正全文4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