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電子儲存
- 十三、各學校應依市府政策及業務需求,指派適當人力或委外辦理非機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 存作業。
- 十四、辦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時,應檢視並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檔案完全相同。
- 十五、辦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作業,應以案件為單元,由上而下,逐頁掃描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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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秘字第1083077009號函修正全文4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