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玖、移交
- 三十七、各學校改組、業務移撥或裁撤時,應與業務承接或接管裁撤之學校辦理檔案移交作 業。 移交作業完成後,應由移交及接管學校分別函報本局備查。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秘字第1083077009號函修正全文4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