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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7000111號令修正發布第18、27、31、33、40、45、55、59、103、109、131條條文;增訂第7-1條條文;刪除第113條條文;除第7-1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第103條自111年7月1日施行,及第113條自108年8月23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128 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指 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任用,並經 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 第 129 條
    本法所稱本法公布施行日,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
  • 第 130 條
    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 第 131 條
    本細則除第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施行外 ,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 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及第一百十三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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