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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拾、各機關網路安全管理原則
  • 二十三、各機關應依機關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及風險評估情形,建立防火牆 、入侵偵測及防禦、應用程式防火牆、進階持續性威脅攻擊防禦 措施等網路安全防護措施,針對內外網網路威脅進行偵測與防護 及依機關安全需求針對連線存取設施進行存取控管機制,並納入 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持續監控及調查處理。
  • 二十四、各機關應定期針對網路架構、網路惡意活動、防火牆政策等進行 資通安全健診;網路設備組態應導入政府組態基準( GCB)及資 訊局訂定之安全基準。
  • 二十五、依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屬資通安全管 理法主管機關或本府公告有資通安全疑慮之產品,應禁止使用; 如有該類產品,亦不得與公務網路環境介接。
  • 二十六、各機關針對有資通安全疑慮、非公務用途或大量耗用頻寬之連線 行為應阻斷、限制及監控清查連線,並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 機關或資訊局提供之惡意中繼站或網域等資通安全情資,進行阻 斷、清查、監控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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