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網路位址配置原則
- 六、各機關在部署完成網路規劃後,應繪製機關邏輯網路架構圖及實體網 路架構圖,並訂定網路檢核表檢測部署狀況及運作狀況。
- 七、各機關對外服務網路位址通訊協定(IP)應同時支援第四版及第六版 ,並應定期盤點所有配發網路位址。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