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網路設備及服務管理原則
- 八、重要服務之網路線路及設備,應有備援或容錯機制,避免單點失效, 並應依資訊局訂定之相關安全基準,定期稽核。
- 九、網路設備應擺設於安全防護區域內,以避免遭受非授權人員進行實體 上之接觸或存取;設備管理介面之網路應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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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