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網路分區設計原則
- 十、無線網路、民眾上網或遠端 VPN等網段,應與辦公室、內部伺服器及 網路設施等進行網路分區設計;內部伺服器及網路設施應依正式區或 測試區等進行細部分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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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