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網路互連原則
- 十一、各機關因業務需要連結本府市政骨幹網路者,應向資訊局申請連線 使用,並依資訊局網路位址配置規劃辦理。
- 十二、各機關網路互連應以防火牆區隔,並依互連需求最小開放連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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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訂定全文3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