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 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 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 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及受本局委託或與本局共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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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23點條文;並以電子郵件下達自114年7月14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14
114年06月25日修正第23點條文,自114年07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