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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23點條文;並以電子郵件下達自114年7月14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14

114年06月25日修正第23點條文,自114年07月14日生效。
  •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本局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由主任秘書統 籌督導,各科室應指定專人辦理科室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 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六)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七)科室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八)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九)其他科室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四、本局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件(以下簡稱個資事件 )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三)本局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局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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