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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第1、31、36、43點條文;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或利用法令、尊重當事人資訊自決權、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及避免 人格權受侵害,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 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 本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中心及受本中心委託或與本中心共同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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