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附則
- 四十四、本中心為因應法令修訂、技術發展或強化人格權保障,應為必要 補充及調整,並適時修正本要點。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奉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44點;並自112年1月10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