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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府授資安字第1123009312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貳、機關網域
  • 四、一級機關網域以使用三階網域為原則,以gov.taipei為二階網域,附 加代表該機關之三級域名。
  • 五、一級機關得要求所屬二級機關以一級機關網域為上層網域,附加代表 該二級機關之最左邊域名。一級機關未要求者,二級機關得逕依前點 規定辦理。 前項不包括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者。
  • 六、行政法人或事業機構使用三階網域為原則,以org.taipei為二階網域 ,附加代表該行政法人、事業機構之三級域名,兼具業務機構及公務 機關之性質者,得視業務重點及需要,自行選擇org.taipei或gov.ta ipei為其二階網域。
  • 七、學校以使用三階網域為原則,以edu.taipei為二階網域,附加代表該 學校之三級域名,兼具教育及公務性質之機關,得視業務重點及需要 ,自行選擇edu.taipei或gov.taipei為二階網域。
  • 八、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稅捐分處以使用四階網域為原則 ,以gov.taipei為二階網域,區公所由民政局、其他機關由其上級主 管機關統一訂定符合其業務類型之三級域名,附加代表該機關或單位 之四級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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