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網站網址
- 九、各機關之機關網站應以機關網域為網址,不加 www或其他網路服務前 綴詞。
- 十、主題網站或活動網站之網址,視網站性質及政策宣導之必要性,以下 列方式之一命名: (一)使用二階網域為網址:府級重大政策、跨縣市或國際性活動, 以taipei為頂級域名,附加代表該主題或活動之二級域名,不 加 www或其他網路服務前綴詞。 (二)使用三階網域為網址: 1.主辦機關為公務機關,或網站內容為政策宣導或公務服務為 主,以gov.taipei為二階網域,附加代表該主題或活動之三 級域名,不加 www或其他網路服務前綴詞。 2.主辦機關為學校,以edu.taipei為二階網域,兼具教育及公 務性質之機關,得視業務重點及需要,自行選擇edu.taipei 或gov.taipei為二階網域,附加代表該主題或活動之三級域 名,不加 www或其他網路服務前綴詞。 3.主辦機關為行政法人或事業機構,以org.taipei為二階網域 ,兼具業務機構及公務機關之性質者,得視業務重點及需要 ,自行選擇org.taipei或gov.taipei為二階網域,附加代表 該主題或活動之三級域名,不加 www或其他網路服務前綴詞 。 (三)使用四階或五階網域為網址:除前二款之情形外,以主辦或主 管機關網域為上層網域,附加代表該主題或活動之四級域名, 不加 www或其他網路服務前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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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府授資安字第1123009312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