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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府授資安字第1123009312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陸、互聯網基礎服務網域
  • 十五、資訊局提供之互聯網基礎設施網域,視服務性質,命名方式如下: (一)使用三階網域:提供系統對系統識別使用之服務者,以arpa .taipei 為二級域名,附加代表該互聯網基礎設施之三級域 名。 (二)使用四階網域:提供前款以外之服務使用者,以arpa.gov.t aipei 為三級域名,附加代表互聯網基礎設施之四級域名。
  • 十六、除資訊局外之其他各機關提供之互聯網基礎設施網域,應以機關網 域為上層網域,加上arpa域名,再附加代表該互聯網基礎設施之最 左邊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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