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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府授資安字第1123009312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柒、其他
  • 十七、最左邊域名應使用配合網站性質及內容選用慣常使用之英文名稱或 縮寫,亦得以羅馬拼音法或諧音拼音法選擇合適的英文字串,選用 之文字及字串,以字數精簡為原則,避免使用三個以上英文單字、 分隔符號、連續重複的英文字母或易引起爭議、誤解或誤認之虞之 文字或用語組成。
  • 十八、各機關於本要點生效前已使用且未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既有網域名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續行使用: (一)已申請taipei為頂級域名之網域,且無識別誤解或其他使用 風險。 (二)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且向資訊局提出證明。 各機關應以函文向資訊局提出前項申請,並敘明申請原因及依據, 經資訊局同意後,始得續行使用。
  • 十九、各機關應於本要點生效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要點規定,完成網域之 申請及註冊,後續推廣應以新網域為主。既有網域之保留,自本要 點生效日起三年為限。 各機關如有特殊情形,經簽會資訊局並簽報本府同意後,得展延前 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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