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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公證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0970015016號令修正發布第5、9、61、9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19條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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