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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1002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18093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管理規則;新名稱: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