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136027346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113年11月13日生效
-
6.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測字第1126026141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5.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測字第1106031702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4.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23621號函修正第3、5、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3.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2387000號函修正第2、6、9、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2.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開字第10131096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運用志願服務推動要點)
-
1.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8306860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7-09-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136027346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113年11月1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