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官以獲得副學
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兵以獲得高中(職)以上學位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軍官、士
官、士兵以公餘、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
一律不予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
專科學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
訓練中心技訓分部):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3)經勞動部評鑑合格,授權代理培訓之訓練機構。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指揮)部視需求,輔導所屬
單位協調軍事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
軍職務專長相關之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 [附表]
- [修正]
-
七、配套措施及學習經費申請規定: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
及公、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
如下:(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
務有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
優良提出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等資料者,得申請部分
經費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
無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得申請
一個學位之經費補助。進修期間晉任或轉服軍、士官者,
依修業期限,補助至畢業取得學位止。
(3)已獲取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補助。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業務有關
之證照培訓機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
合格,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每年度
得以獲得之最近一次證照培訓經費申請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職、業務
無關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得申請相關培訓
經費補助,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同時參加與其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
課程者,得擇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補助:無服役年限限制,志願役官士兵均得申請參加
教學點開立之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班及相關經費補助。但軍
官、士官申請進修或培訓之課程須與其職、業務有關,始得
申請補助;志願士兵進修或培訓之課程,與其職、業務無關
者,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之經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4.學習經費補助申請審查權責如下:
(1)各司令(指揮)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
以下簡稱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軍醫局)、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全動署)、國防大學、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國防部軍
事情報局(以下簡稱軍情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以下
簡稱電展室)辦理所屬人員補助申請之初、複審作業,應
送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彙
整。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辦理所屬人員初
審作業後,由人次室辦理複審作業。
(3)人次室彙整各單位申請補助資料後,應實施綜合審查,相
關綜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
訂之。
5.申請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實際獲補助之額度與應核補額度
不符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並由單位提出檢討報
告,經查證確有差、漏款情事且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時,單位
應檢討相關作業人員違失責任並核予申誡一次以上之懲罰後
,檢附作業檢討報告及懲處人令影本,呈報本部核定辦理補
發。但以補發前一學年度之差、漏款額度為限,且需配合於
年度申請作業期程完成呈報。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外國學校名義辦理招生且授課之學
習課程或班次。
(2)未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但已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始
提出就讀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奉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
(3)經奉核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及深造教育、進修教育、軍
事學校正規班等班次。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之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退前職訓。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8)調職人員未於該學期結束前(以學校行事曆日期為準)向
新職單位申請繼續就讀。但學期結束當月調職人員,最遲
於翌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申請,不在此限。
7.奉核准參加軍售訓練(不含進修碩、博士)、國內外指參戰
院、駐外人員、派赴國外參加接機、接艦、特殊裝備訓練等
班次之人員,因任務需求,經國防部專案核定後,得核准其
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學位,並須符合民間學資對照
表。但已獲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公餘進修經費補助。
(二)志願役官士兵參與公餘進修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學位進修為優
先。前款第七目人員於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之學校,
應依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申請美國國內排名前五
十名大學或系所、其他國家(不含美國)世界排名前三百名大
學,或 Webometrics網站所列各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之大學
就讀,確保教學品質,並利兵資登管。
(三)志願役官士兵申請公餘進修,事先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發
布核准進修人令後,由所屬單位人事部門管制。
(四)志願役官士兵提出所獲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者,得
依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登入個人兵籍資料辦
理登錄。國內、外學歷採認,應以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或
經教育部認可之學資始可登錄。
(五)前款所稱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1.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構)相關
班次所頒發之證照或專長證明文書。
3.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
力培育字第零九七零零零零六六九號函釋認可之國外學歷。
(六)教學點學習機制:
1.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
各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於各教學點辦理學位
、證照或專長培訓授課,並擬定相關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
令(指揮)部審核後實施。
2.前目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培訓所需經費工作計畫應於每年度
開始前三個月前由各司令(指揮)部彙整送本部審核,本部
並得依年度預算狀況,優先核補支援外、離島、偏遠地區。
3.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官士兵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
空中大學、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各教學點開立之班次進
修。
(七)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
況,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並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
列作業綱要計畫,於管制期限內報部審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
行政預算編列。但經檢討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裁撤之教
學點,得由各司令(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案購置
裝具辦理轉用,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經鑑定後得
依規定辦理報廢及除帳。
(八)加強宣導及管制作為:
1.國軍各級單位應充分向所屬官兵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並由
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政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應擬定適當宣導計畫,於各類
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宣導,使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
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
(3)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學生宣導。
2.本部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軍事學校,抽檢各項宣導,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九)培育民間專長:
1.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官兵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
公訓及委訓機構等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
投資方案、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
語文、管理、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各級
單位主動薦報所屬志願役官士兵,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
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十)推動數位學習:
1.為避免國軍官兵因戰、演訓任務推動,無法定時、定點參與
學習,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
套裝及網路等)學習方式,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數位學習專案
,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結合已建置
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
點、定時進修實需。 - [附表]
- [修正]
-
九、學習經費預算編製、核補原則及補助撥補作業如下(作業流程圖如附
件五):
(一)各單位所屬官兵申請公餘進修之學習經費補助額度及員額,以
單位現有志願役員額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各司令(指揮)部專
案呈請本部同意者,得由本部挪調其他單位公餘進修額度及員
額予以流用支應。
(二)各單位學習經費補助按外、離島部隊、本島部隊、機關學校之
順序辦理,以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為最高補助額度,且每
次申請以補助一項學位或一項證照為限(補助申請單格式範例
如附件六)。所需預算納入年度施政計畫預算編列,不足部分
以本部教育訓練業務賸餘款辦理核補。
(三)各預算需求單位所需公餘進修經費(含學位、證照補助及專長
訓班)應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要計畫,於管制期限
內報部審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行政預算編列。
(四)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
培訓、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等
資料呈報本部審核。
(五)各司令(指揮)部、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全動
署、國防大學、中正預校、軍情局、電展室應於每年度四月及
九月底前,彙製所屬單位申請學習經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公
餘進修人員統計表(如附件七),並經單位主官及主計軍官簽
章後,呈報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六)各單位公餘進修所需預算,由人次室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並
簽報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