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加工出口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二建字第110010455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楠梓加工出口區容積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基地申請開發者,適用本要點。

  • [修正]

  • 六、建築基地依本要點申請建築時,其留設之空地應綠化,綠化面積不得
      低於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
      因基地條件限制綠化面積未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時,得以屋頂綠化
      、屋頂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外牆面綠化替代;惟該替代之屋頂綠化、
      屋頂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外牆面綠化不得計入增加容積率核算。
      依本要點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案件,因基地條件限制綠化面積未
      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時,得以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替代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