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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僑務/輔導服務
中華民國84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1100101909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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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應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內容執行經費,並於活
動結束、會所興建、修繕完竣或設備購置更新完成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銷。但如該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
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一)海外僑團辦理活動或興建、修繕會所、購置更新設備成果報告
表(如附表三、四)。
(二)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五)。
(三)獲本會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前項第一款僑團檢附之成果報告表,應先經駐外單位實際查核簽章。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