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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
中華民國72年6月2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0700364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代訓生分發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服務:
        1.榮總應於年度內將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度員額予代訓生申請,並
         於十月一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報本會,經本會依榮總分院及榮家之醫療需求
         ,核定科別及員額後,由榮總公告於網頁。
        2.代訓生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按榮總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期,申請報名參加甄選。未依規定辦理者,
         則由本會依榮總需求,逕予分發。
        3.榮總應於完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序後,就錄取之代訓生,依人事作業程序辦理
         並報本會備查。代訓生完成報到後,應造冊(格式如附件二)報本會列管。
     (二)第二階段服務:
        1.代訓生分發榮總服務期滿,應至榮總分院或榮家服務者,榮總應於每年十月一日
         前,將完成專科訓練並於榮總服務期滿之代訓生造冊送本會,由本會調查榮總分
         院及榮家醫療需求之科別及員額後,召開分發作業協調會討論,核定所需之科別
         員額。
        2.榮總應依前目核定科別員額,調查代訓生選填志願服務之榮總分院或榮家(以三
         所為限並列優先順序),造冊報本會,由本會召開分發服務會議辦理分發作業。
         同一科別若有多人選填,應先行協調,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如無人選填,由
         該科別未分發完成者協調,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
        3.代訓生經本會核定分發服務機構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但自願申請調
         整至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花蓮榮譽國民之家、馬蘭榮譽國民之家、高雄榮
         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服務,並經服務機構事先報請本會同意者
         ,得調整之。

  • [附表]
  • 附件二-新進公費(含代訓生)醫師完成報到服務列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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