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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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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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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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垂直動荷重指額定荷重、吊鉤組、吊具(抓斗、吊樑、電磁吸盤等)與揚程五十公尺以上
之鋼索等重量之總合。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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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水平動荷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慣性力:指起重機因橫行、直行、平動與轉動動作等因加減速度所產生之力,其值為
垂直靜荷重與垂直動荷重總合之β倍,β值依下表規定計算。但橫行、直行中以車輪
驅動時,以動輪荷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平動
β=0.01√v
橫行、直行
β=0.008√v
轉動
β=0.006√v
備註:
1.v:各種運動之速度值(公尺/每分鐘)。
2.轉動動作時,應視荷重在伸臂前端。
二、離心力:指隨轉動動作而作用於轉動半徑方向外端之力,並應依下式計算:
2
W.V
F=────
g.r
式中之F、W、g、r及V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離心力(牛頓)。
W:吊升荷重(牛頓)。
g:重力加速度(公尺/秒 2)。
r:轉動半徑(公尺)。
V:圓周切線速度(公尺/秒)。
三、車輪之側向力:指與車輪之進行方向成直角之水平力,並應依下式計算:
r=λr.R
式中之 Sr、λr 及 R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Sr:車輪之側向力(牛頓)
λr :車輪橫力係數,以跨距與有效軸距之比,由下圖求得,其中L 為桁架或吊運車
跨距(公尺),a 為有效軸距(公尺)。
R:車輪負荷(牛頓)
四、前款有效軸距(a ),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一軌上有四車輪時,為外側車輪之中心間距。
(二)一軌上有超過四車輪至八車輪時,為外側二車輪之中心間距。
(三)一軌上有超過八車輪時,為外側三車輪之中心間距。但設有水平導輪者,其有效
軸距為外側兩導輪之中心間距。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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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W =q、C、A
式中之W、q、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風荷重。單位:牛頓。
q:速度壓。單位:牛頓/平方公尺。
C:風力係數
A: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前項之速度壓,應依下表起重機之狀態及其對應之計算式計算:起重機之狀態
q之計算式
作業時
q=86.4√H
停止時
q=880.4√H
備註:
1.h為起重機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16公尺者,以16計。
2.速度壓q值之計算式,係以作業時之風速為16公尺/秒,停止時之風速為55公尺/秒計算導出。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受風面之種類
風力係數
平面桁架(鋼管製平面桁架除外)構成之面
W1:未滿0.1
2.0
W1:0.1以上,未滿0.3
1.8
W1:0.3以上,未滿0.9
1.6
W1:0.9以上
2.0
平板構成之面
W2:未滿5
1.2
W2:5以上,未滿10
1.3
W2:10以上,未滿15
1.4
W2:15以上,未滿25
1.6
W2:25以上,未滿50
1.7
W2:50以上,未滿100
1.8
W2:100以上
1.9
圓筒面或鋼管製之平面桁架構成之面
W3:未滿3
1.2
W3:3以上
0.7
備註:表中W1、W2及W3分別表示如下:
1.W1:充實率,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面(係指迎風之受風面,以下均同)面積之比值。
2.W2:指受風面長邊長度與同一受風面短邊長度之比值。
3.W3: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速度壓(牛頓/平方公尺)之平方根值。圓筒面包括鋼索等
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直角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其受風面有
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應依下式計算:
A=A1+Am+An
式中之 A、A1、Am及An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A :總受風面積(平方公尺)。
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平方公尺)。
Am: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未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An: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乘以對應於各該面依附表二所示之減
低率,所得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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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熱荷重指結構部分之構件材料,因溫度變化膨脹或收縮受阻礙所生之力。
前項溫度計算之範圍,為攝氏負二十五度至四十五度。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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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齒輪、軸、聯結器等回轉部分,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圍或覆罩。
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其強度應能承受九十公斤之負荷,且不產生變
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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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頂升式吊升裝置之保持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保持鋼索等必要之功能。
二、具有防止所有保持機構同時開放及失去功能者。
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保持機構,藉由
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
前二項所定之保持機構,指夾緊鋼索、鋼棒等加以保持之機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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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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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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