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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1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4~7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並於市府KM系統下達自113年11月18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總說明(113.11.13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行政大樓、迪化污 水處理廠及內湖污水處理廠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維護停車環 境、秩序及安全,並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於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訂定「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建築物附設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後經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本要點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因考量實際作業情形及簡化作業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四點:明定洽公車輛者需檢附之證明類型。 (二)修正第四點附表一:本處停車場不對外開放,非公務之需車輛禁止進入,故刪 除收取臨時停車費之規定。 (三)修正第七點:新增因應公務之需或特殊事由,需過夜停放車輛者,應經申請並 由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核准後,始得停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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