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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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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1.05 北市法二字第09836479500號函
  • 為提昇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品質,爰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要求公司、行號檢附加入同業公會當年度之證書影本,縱涉及人民工作權或職業自由,但其目的正當,且手段尚屬輕微,亦有助公益目的之達成,應無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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