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 103.09.15 院臺綜字第1030053854號
- 公文程式條例第2、3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1點所稱之機關,與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機關,其意涵及規範事項不同
2.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9147號函
- 關於行政機關回復人民陳情案件時,不論是以「函」或「書函」為之,皆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而內政部營建署為行政院所屬之下級機關,乃應受其拘束,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回復陳情人之方式,係符合相關規定,自無違法可言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11 北市法二字第09533145400號函
- 土地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認定要件,應採取何種適當補償方式或是否確有漏未補償等情事,屬事實認定及行政裁量之問題,援引行政法院例判定系爭土地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乃業務主管機關判斷餘地之範疇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8.29 行執一字第0950004755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二、三之規定,該移送書為移送之公文,自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方式,且毋須另附公文,但為求移送執行程序之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印信為當
5.
- 法務部 95.04.10 法律字第0940048233號書函
- 機關公文,按公文程式條例意旨,係指機關處理公務之文書,包括機關致人民之公文,而不以機關間交換公文為限,電子公文之記載方式得依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規定辦理
6.
- 內政部 89.11.23 台(89)內地字第8916653號函
- 為簡化核定程序,縮短作業流程,縣(市)政府得授權所屬地政事務所主任決行地籍圖重測之地籍調查表等各項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