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研考類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7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9147號函
  • 關於行政機關回復人民陳情案件時,不論是以「函」或「書函」為之,皆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而內政部營建署為行政院所屬之下級機關,乃應受其拘束,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回復陳情人之方式,係符合相關規定,自無違法可言之
3.
4.
5.
  • 法務部 95.04.10 法律字第0940048233號書函
  • 機關公文,按公文程式條例意旨,係指機關處理公務之文書,包括機關致人民之公文,而不以機關間交換公文為限,電子公文之記載方式得依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規定辦理
6.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