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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經濟部 111.07.05 經授務字第11120105360號函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
2.
  • 法務部 108.03.28 法律字第1080350478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3.
  • 法務部 106.10.13 法律字第106035126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轉換,乃指將違法行政處分轉變為另一合法行政處分而言,又轉換之法理基礎,在於使違法行政處分所包含之合法部分,繼續維持效力,以確保行政處分合法部分實效與安定,避免行政處分遭受撤銷而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必須另作成行政處分
4.
  • 衛生福利部 106.03.30 衛部保字第1060104758號函
  •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之非婚生子女經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而成為當序遺屬者,原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後順序遺屬固應停止發給,惟因核給遺屬年金給付之原處分與新處分之目的、對象均不相同,該子女所請遺屬年金給付不得追溯發給
5.
6.
7.
  • 法務部 100.11.15 法律字第1000028486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117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8.
  • 法務部 100.03.01 法律決字第1000000483號函
  • 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9.
  • 法務部 99.08.10 法律字第0999032799號書函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以行政機關名義製作,載有被通知人為受處罰對象、應處罰鍰金額、繳納方式等內容,且送達被通知人,故其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要無疑義,惟其錯誤瑕疵及效力,宜由原處分機關參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諸職權審認
10.
11.
12.
  • 法務部 97.09.03 法律字第0970023161號函
  • 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義務本於職權而撤銷之,但若對公益有害或是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則不得撤銷,另行政機關仍可將其為處分之轉換,即係由違法之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者
13.
14.
  • 法務部 97.03.17 法律決字第0970008640號書函
  • 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符合撤銷期間等,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規定要件審酌之
15.
16.
  •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17.
18.
  • 交通部公路總局 93.01.14 路監交字第0920054436號函
  • 受處分人因車輛逾期檢驗逾六個月以上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決註銷牌照案件,於提起聲明異議遭法院駁回確定者,該註銷車輛牌照處分執行日認定疑義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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