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9.26 法律字第106035125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尚須符該法第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2.
- 內政部 101.03.09 台內營字第1010114941號函
- 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授理機關移送其他機關處理後,其他機關應依據同法第171條規定認定陳情有無理由並採取後續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