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19 北市法二字第09531617300號函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本旨,當在有效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為目的,具有天然災害損失補償性質,似應以申請時法律狀態為準,而非以核准時法律狀態為準,否則行政機關如遲延核准,勢將剝奪人民權利,有違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