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矯正署 111.09.16 法矯署安字第11104004550號函
- 各機關對收容人因違規事件施以區隔調查,請注意區隔期限,謹守最小侵害原則,並應建立內部管考機制,依矯正機關區隔調查處理流程辦理
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03 金管銀國字第09900417060號函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金融機構合併後,仍應注意被合併金融機構客戶個人資料之保護,並審慎處理資料之整理及銷毀作業
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8.13 金管銀國字第09900252970號函
- 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銀行委外銷毀客戶資料,應注意其委外作業程序及運送方式,並參考檔案法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且指派專責單位監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