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08.05 法律字第11303510180號書函
- 地方各級機關所設立之國中(小)學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項所定之文教機構,屬於「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08.30 檔企字第1050004114號函
- 私立大學於辦理招生等公權力事項得否準用檔案法規定一案
3.
- 檔案管理局 102.07.27 檔企字第1020003650號函
-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因受託行使公權力,依檔案法第28條規定準用檔案法
4.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350405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9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第9條第3項觀文義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即認為亦有禁止公開之意,允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
5.
- 檔案管理局 98.12.04 檔徵字第0980007123號函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委辦計畫之會計帳簿及憑證是否適用檔案法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