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2.13 法律字第108035008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定職權撤銷,顯非屬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所稱「救濟程序」,另行政處分之目的在於解除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原規制效力如已了結而消滅,處分機關已無從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職權撤銷該處分,自不生再另為合法裁處問題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4.09 北市法二字第09834096500號函
-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2點規定,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要點兔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無法補辦建築執照、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構成犯罪之虞者,應即時強制拆除。惟似非所有施工中違建均該當即時強制拆除之意涵,仍須就即時強制當有危害性、急迫性與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所施予之事實行為予以個別認定
3.
- 法務部 97.04.24 法律字第0970007659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3條所稱「行政機關」應與同條第2項之「處分機關」為相同之解釋,即均指「處分機關」而言。又同法第117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並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
4.
- 法務部 95.04.04 法律決字第0950008245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而同法第118條規範撤銷效力,係僅於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情形
5.
- 法務部 91.10.21 法律字第0910038586號函
- 關於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處申請確認該處對其罰鍰處分無效,可否認其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未具正當理由乙案
6.
- 法務部 90.03.01 (90)法律字第005602號函
- 檢送本部對行政訴訟法整建議修正意見彙整表乙份
7.
- 法務部 89.11.27 (89)法律字第041632號函
-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