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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救濟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2441號令修正公布第3-1、19、57、58、66、104、104-1、107、114-1、125、125-1、131~134、146、150、157、175、176、178-1、194-1、219、227、228、229、230、232、234、237-2~237-4、237-6、237-9、237-11、237-16、237-26、238、244、249、253、254、256-1、259、263、266、272、273、275~277、294、300、305~307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增訂第15-3、49-1~49-3、98-8、122-1、125-2、143-1、228-1~228-6、253-1、259-1、261-1、263-1~263-5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一章第八節節名、第三編第一章章名、第三編第二章章名;並刪除第235、235-1、236-1、236-2、24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18286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8.02.13 法律字第108035008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定職權撤銷,顯非屬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所稱「救濟程序」,另行政處分之目的在於解除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原規制效力如已了結而消滅,處分機關已無從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職權撤銷該處分,自不生再另為合法裁處問題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4.09 北市法二字第09834096500號函
  •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2點規定,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要點兔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無法補辦建築執照、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構成犯罪之虞者,應即時強制拆除。惟似非所有施工中違建均該當即時強制拆除之意涵,仍須就即時強制當有危害性、急迫性與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所施予之事實行為予以個別認定
3.
  • 法務部 97.04.24 法律字第0970007659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3條所稱「行政機關」應與同條第2項之「處分機關」為相同之解釋,即均指「處分機關」而言。又同法第117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並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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