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09.13 工程企字第09300352700號函
-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者,其由貴局內部依法取得技師證書者依「大眾捷運法」第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自行辦理並簽證時,關於「技師個人責任」、「公務員責任」或「國家責任」如何區隔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2.31 簽見
- 涉嫌刑事案件之公務人員,其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規為斷,並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依據,而應本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分別處理之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