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9.27 公保字第1020012962號函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於復職報到後,溯及自停職處分生效日起回復其公務人員身分應有之權益。公務人員受羈押職務當然停止,停職原因消滅後,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