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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70454317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1.
  • 銓敘部 88.10.13 八八臺法四字第1813549號函
  •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4條第2項說明,縣(市)政府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之現職秘書,並非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自不得調任參議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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