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銓敘部 88.10.13 八八臺法四字第1813549號函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4條第2項說明,縣(市)政府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之現職秘書,並非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自不得調任參議職務